Honey 事件讓合約保護條款受到重視

Digiday 報導,PayPal 旗下的瀏覽器外掛 Honey,在前一年年底被報導涉嫌抽走創作者的聯盟分潤收入。

根據報導,YouTuber MegaLag 揭露 Honey 涉嫌劫持創作者的聯盟連結、換成自己的連結。之後包括 YouTuber Legal Eagle 與 GamersNexus 在內的多位創作者,對 Honey 提起集體訴訟。同一篇報導也提到,Microsoft 與 Capital One 的購物外掛面臨類似指控。

報導引述創作者與法律專家的看法,預期網紅合約會改為納入更多降低風險的保護條款,品牌端與創作者端都是。娛樂律師 Rebecca Rechtszaid 說明,道德條款(morals clause)約定哪些情況可讓任一方退出合約。

Movers+Shakers 的創作者暨網紅資深總監 Sarah Gerrish 表示,最近幾個月要求雙向終止條款的創作者大增,過去這種終止權多半在品牌手上。她也說,很難確定這波增加是否直接來自 Honey 訴訟。品牌與創作者合作的其他動態,整理在網紅・KOL 新聞分類。

「This [Honey lawsuit] is a wake-up call for businesses to view influencers as brand partners, not an afterthought.」

Jennifer Quigley-Jones,Digital Voices 執行長暨創辦人,引述自 Digiday

這段話的意思是:Honey 訴訟是一記警鐘,提醒企業把網紅當成品牌夥伴,而不是事後才想到的配角。

交付與揭露:件數、修改權、揭露用語

律師事務所 TOS Lawyer 在 2026 年 7 月 18 日的文章稱,交付條款含糊是品牌與創作者之間最常見的爭議原因。網紅行銷顧問業者 Influencer Advisory 則稱,在它的紀錄裡,多數爭議來自付款條件不明,而不是創作內容本身。

TOS Lawyer 列出每件內容應寫明的項目:平台、格式與技術規格、件數與版本、發布時程、審核流程與時限、修改權、指定標籤與揭露用語。它也提醒,合約若沒寫修改權,創作者交出不符品牌標準的影片,也沒有義務修改。

中國跨境電商服務商知行奇點的文章則稱,驗收條款不要寫達到品牌要求,要寫數量、時長、時間、格式和修改次數。該業者另一篇文章稱,內容審核要避免無限修改,品牌逾期未回覆,可以約定視為通過或順延排期。

揭露義務也要寫進合約。TOS Lawyer 稱,未遵守美國 FTC 揭露規範的罰款,每次違規最高可達 51,744 美元,而且 FTC 已表示會讓品牌與發文的創作者負同等責任。它建議合約寫明每件內容創作者必須使用的確切揭露用語。

歸因:佣金以哪一組數字為準

Digiday 報導指出,Honey 爭議凸顯品牌依賴最後點擊歸因(last-click)計算聯盟費用的衡量與透明度問題。

Digital Voices 執行長 Jennifer Quigley-Jones 主張,品牌應考慮不只追蹤折扣碼與 UTM 參數,改看創作者在整段顧客旅程的成效。她認為,用 UTM 與折扣碼會把消費者旅程過度簡化,並可能低估網紅在漏斗各階段的影響。

知行奇點提供的純佣金條款寫法則是:有效訂單以指定連結或折扣碼為準,取消、退款、拒付的訂單不計佣金。同一家業者另一篇文章稱,若以 GMV 分佣,必須說明以哪個後台為準。

該業者也稱,很多人認為純佣金合作最安全,實際上它最容易出現歸因爭議。

內容授權與排他條款

TOS Lawyer 稱,依美國著作權法的預設,創作者擁有自己產出的內容,即使是品牌付費委託的內容也一樣,除非合約明文移轉所有權。

該文稱,授權應寫明品牌能在哪裡使用內容(只在創作者頻道、品牌自有頻道或付費廣告)、能用多久、在哪些地區。它也稱,品牌範本裡常見的永久、全球、免權利金使用權,往往不是創作者會同意的條件。能否剪輯改作,例如把 60 秒影片剪成 15 秒付費廣告,也要在合約裡寫明。

知行奇點列出的則是 6 個維度:平台、期限、地域、用途、能否二次剪輯、能否轉授權,並稱只寫品牌可使用並不夠。該業者也稱,永久授權方便品牌長期重複使用素材,但通常會抬高達人報價。

電子合約平台法大大在 2023 年 7 月 24 日發布的抖音達人合作協議範本中,有一份範本的授權條款寫的是:達人授權品牌使用其在抖音發布的內容,用於品牌宣傳和推廣;另一條寫品牌不得擅自修改、複製或傳播達人的內容。

創作者 Hope Batchelor 在 2026 年 6 月 4 日的電子報中,從創作者角度舉例:雙方議定只發 1 支 Instagram Reel、不含有機使用與付費使用,合約裡卻出現發布後 6 個月、全球、可轉讓的授權條款。她主張這些使用權有價值,所以應該討論、議定並付費。依她在代理商端的經驗,多數合約是從母範本改來的,不適用該次合作的條款常常沒被發現就留在合約裡。

排他條款方面,TOS Lawyer 稱,排他必須寫明並給付對價,沒有對價的排他限制常常無法執行。Hope Batchelor 主張排他條款應該具體、相稱、有期限,要求合約逐一列出競品名稱,並寫明只適用付費合作、不含有機發文。知行奇點另一篇文章則稱,排他不要只寫不得與競品合作,應拆成品類、平台、區域、期限和競品名單。

付款節點與合作模式

TOS Lawyer 稱,創作者名單龐大的品牌偏好發文後付款,創作者偏好預付;不論哪種結構都必須寫下來。

它也提到取消費(kill fee)條款:品牌在創作者開始製作後取消合作時,已完成但未使用的工作要付多少,由這項條款約定。

Influencer Advisory 稱,2026 年網紅付款條件分成三種:簽約付 50%、發布付 50%;發布後 30 天付全額(net-30);以及依初稿與定稿等里程碑分段付款。

知行奇點則稱,付款節點越早,品牌風險越高,並建議固定服務費按交付驗收支付,佣金按平台結算週期支付。

該業者主張,跨境電商的達人合約要按寄樣、純佣、坑位費、直播、MCN 代簽等模式調整條款,並整理成一句:費用越固定越要寫驗收,佣金越高越要寫歸因,授權越寬越要寫邊界。該業者另一篇文章稱,海外 KOL 合約不能直接套用中文範本,要額外確認廣告揭露、素材授權地域、付款幣別、稅務資訊與樣品清關責任。

銷波快觀點:合約寫得細,是為了少吵一個月

品牌跟網紅談一次合作,品項確認、檔期協調、報價來回,整套走完常常超過 30 天。這些時間有很大一部分花在重複確認同一件事。把條件寫進合約,目的不是打官司,是讓同樣的問題只需要回答一次。

合作品質出問題的時候,多數情況是品牌沒有把產品重點與拍攝方向講清楚。逐字稿參考、拍攝指引、產品教育,這 3 樣本來就該是交付條款的一部分。寫進合約的好處是雙方對「什麼叫做完」的定義一致,驗收才有依據。

排他條款要寫得準,前提是品牌先知道自己的調性是什麼。很多從線下轉型的企業主被問到品牌調性時會回「賣得動就好」,這樣的狀態下寫出來的競品封鎖範圍只會是一整個品類。調性沒定調,選角會錯,合約的邊界也劃不出來。

合約型態的選擇,說到底是目標的選擇。以銷售導向的創作者為例,用固定稿費簽下來,雙方都沒有動力去優化轉換。反過來,找的是拉聲量的創作者,用純佣金結構去綁他,帶不動訂單是合理的結果。先想清楚要聲量還是要訂單,再決定用哪一種付款結構。

結論:交付、歸因、授權,各來源的寫法要分開看

Honey 事件之後,Digiday 報導中的創作者與法律專家預期網紅合約會納入更多保護條款,Movers+Shakers 也看到要求雙向終止條款的創作者大增。

對於爭議最常出在哪裡,各來源說法不同:TOS Lawyer 稱是交付條款含糊,Influencer Advisory 稱是付款條件不明。

歸因方面,Quigley-Jones 主張品牌不只追蹤折扣碼與 UTM,知行奇點則建議有效訂單以指定連結或折扣碼為準。授權方面,TOS Lawyer 與知行奇點都把平台、期限、地區列為要寫明的項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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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  • 業配合約
  • 聯盟行銷
  • 內容授權
  • 歸因
  • 創作者經濟
吳宗翰 Jayden Wu

吳宗翰 Jayden Wu

ClassOn 雙捷數位有限公司 共同創辦人 | 銷波快 Podcast 主持人

2008 年從線下行銷做起,活動、連鎖加盟那一類。2014 年轉數位,做亞馬遜和 eBay,後來自己出來做聯盟行銷與 dropshipping。現在在臺北城市科技大學、TeSA 與經濟部的培訓計畫教課。做過的事讓他篩情報時說得出為什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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